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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书”要谨慎
东莞阳光房产网 2007年05月18日 10:03
    记者接到许多网友咨询,在购买商品房时,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协议,并交纳1万~2万元的定金,结果开发商推迟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者购房者反悔想要回定金却被拒绝。那么签订《房屋认购书》应注意哪几方面的问题?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要明确客户有权索回定金

  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东莞目前楼盘的定金大部分在1万~2万元之间。

  经销商此时应把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交付给购房者,并讲清项目进展情况。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发现现房并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经销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外行,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

  开发商不能无故延迟签合同

  一般来说,《房屋认购书》主要包括“认购物业”、“房价及付款方式”、“认购条件”等项目。

  比较重要的是认购条件,这项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通常是没有规定开发商如果无故延迟签订合同的赔偿情况,购房者在签订时可以要求补充,一定要写入认购书,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很难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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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阳光网综合 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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