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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办法规定开发商不再代收住宅维修金
http://home.sun0769.com 东莞阳光房产网 2008-07-08 08:57:00

  共用部分维修按面积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维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需要维修资金数目较大的项目, 须由房管部门实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对工程量超过2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物业公司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不少于3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少于20万元,但业主委员会或涉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要求招投标的工程,也可实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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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时报 编辑:樊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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