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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不缴存维修金不办房产证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政府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业主委员会不得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购房者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证但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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